赣南师范学院 
    2011 
    年招生章程 
   
 
    
    第一章 
       
    总则 
   
 
    
    第一条 
       
    为 
    规范招生行为,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, 
    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, 
  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和教育部《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》,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具体情况,特制定本章程。 
   
 
    
    第二条 学校招生工作遵循“公平竞争、公正选拔、公开透明”的原则,德智体美全面考核、综合评价、择优录取,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。学校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家长、 
    纪检监察部门、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。 
   
 
    
    第二章 
    学校全称 
       
    办学地址 
   
 
    
    第三条 
      
    学校全称为赣南师范学院,坐落在京九铁路干线上的历史文化名城、全国文明卫生城市——江西省赣州市内,学校国标代码为:10418。 
   
 
    
    第三章 办学性质 
   
 
    
    第四条 学校办学性质为省属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师范院校。 
   
 
    
    第四章 主管部门 
   
 
    
    第五条 学校主管部门为江西省教育厅。 
   
 
    
    第五章 
       
   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
   
 
    
    第六条 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详见《赣南师范学院2011年招生计划表》 
   
 
    
    第六章 
        
    录取条件 
   
 
    
    第七条 凡符合教育部《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》的报名条件,参加文化统考后,成绩达到学校当年(当地)录取分数线,身心健康者即具备学校录取资格。录取结果将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公布。 
   
 
    
    第七章 
        
    录取规则 
   
 
    
    第八条 (一)总原则:学校在考生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及以上、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、 
    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,根据其志愿,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,第一志愿优先满足其专业要求。 
   
 
    
    (二)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,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,但进校后必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(日语专业除外)。 
    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,需通过英语口试,依据总分、英语单科和口试成绩择优录取。 
   
 
    
    (三)艺术类校考省份考生录取办法:在文化和专业双过线的前提下,音乐学和舞蹈学两个专业的考生按专业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,其他专业计算综合分=(专业成绩/200)×70+(文化成绩/文化总分)×30,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;非设点省份按生源所在省投档成绩择优录取。 
   
 
    
    (四)对符合加分和降分录取的考生,按生源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。 
   
 
    
    第八章   新生入学 
   
 
    
    第九条 根据国家规定,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、住宿费及教材费等费用。具体收费标准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当年批复为准。 
   
 
    
    第十条  
    新生入学后,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。经复查不合格者,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,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;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者,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。 
   
 
    
    第九章 奖学金与扶困助学 
   
 
    
    第十一条  
    学校高度重视学生资助工作, 
    每年按学费收入的10%划拨专项经费用于建立各类奖学金、勤工助学基金、特困生补助基金和减免学费,构建了一套“以助学贷款为主,奖学金、勤工助学、困难补助、减免学费等为辅”的学生资助体系。 
    学校按照国家政策积极开展助学贷款申请服务工作。 
    学生享受各类资助受益面近40%。 
   
 
    
    第十二条  
      
    国家、省政府和学校设有 
    国家奖学金、国家励志奖学金、国家助学金、 
    优秀学生奖学金、素质拓展奖学金等奖(助)学金;社会各界和个人在我校设立了中国新长城自强奖(助)学金、杜玉如师范教育奖学金、“南海奋进”奖学金、“天华”助学金、 
    “惠济”奖学金、 
    等奖(助)学金。个人受奖(助)金额从几百元至1万元不等。 
   
 
    
    第十章 毕业文凭和学位 
   
 
    
    第十三条 学生获得学籍,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总学分,德、智、体达到毕业要求,颁发教育部规定的、加盖“赣南师范学院”公章的毕业证书。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,按教育部颁布的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》中所属的相应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。 
   
 
    
    第十一章 附则 
   
 
    
    第十四条 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相抵触之处,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为准。 
   
 
    
    第十五条 本章程由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。 
   
 
    
    第十六条 联系地址与联系方式: 
   
 
    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 
    联系地址: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南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    
   
 
    
    邮政编码:341000 
   
 
    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 
    咨询电话:0797-8393638(传真) 
   
 
    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 
    学校网址:http://www.gnnu.cn 
   
 
    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 
    招生信息网:http://202.109.135.107/zsxx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