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    
    总则 
   
 
    
    第一条 
   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和国家及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,结合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本科招生的具体情况,为规范招生行为、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,制定本章程。 
   
 
    
    第二条 学院名称: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,国标代码:13904 
   
 
    
    第三条 学院地址: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
 第四条 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 
    是由国家教育部 
    ( 
    教发函 
    [2005]92 
    号 
    ) 
    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
    ( 
    京教计 
    [2005]52 
    号 
    ) 
    文件 
    批准成立,是普通高校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的独立学院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执行《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》 
    (教育部令第26号) 
    。 
   
 
    
    第五条  
    学院办学层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,招生类型包括:普通本科专业招生、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。 
   
 
    
    第六条 学院招生贯彻“阳光工程”的精神,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、考生、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。 
   
 
    
    第二章 组织机构 
   
 
    
    第七条 学院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,全面负责学院本科招生工作。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院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。 
   
 
    
    第八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。 
   
 
    
    第三章 招生计划 
   
 
    
    第九条  
    根据教育部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,学院制定本院的分省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,通过各省 
    ( 
    自治区、直辖市 
    ) 
    的高校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。 
   
 
    
    第四章 招生考试 
   
 
    
    第十条  
    报考我院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。 
   
 
    
    第十一条  
    我院 
    公共外语授课 
    语种为英语。 
   
 
    
    第五章 录取规则  
   
 
    
    第十二条 学院各专业录取批次以当地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。 
   
 
    
    第十三条 学院录取考生时调档比例不超过计划录取数的120%。 
   
 
    
    第十四条 按有关政策享受加分的考生,按加分后的成绩调档进行录取。 
   
 
    
    第十五条 学院对考生身体状况的要求严格执行《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》的有关规定。新生入学后还需进行体检复查,凡不符合条件或发现有舞弊行为者,取消入学资格。 
   
 
    
    第十六条 录取时,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;无男女比例限制。 
   
 
    
    第十七条 英语、汉语言(对外汉语教学方向)专业的考生口试成绩须达到合格以上;工业设计专业的考生须有一定绘画基础;艺术设计和动画专业,内蒙古自治区考生须有二本及以上院校专业合格证,其他省份以省内联考成绩合格为准。 
   
 
    
    第十八条 普通本科专业录取时按投档考生由高分到低分和专业志愿顺序录取,专业不设级差。 
   
 
    
    第十九条 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时按文化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。如文化成绩并列,内蒙古自治区的考生优先录取英语成绩高的考生,其他省份的考生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的考生。录取以考生正式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为准,专业之间不设分数级差。 
   
 
    
    第六章 颁发文凭和授予学位  
   
 
    
    第二十条  
    学生学习期满,成绩合格者,颁发由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毕业证书;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,颁发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学士学位 
    证书 
    。  
   
 
    
    第七章 其他 
   
 
    
    第二十一条 我院各专业均实行学年学分制。按学年收取学费、住宿费。 
   
 
    
    第二十二条 学院招生部门联系方式: 
   
 
    
    咨询电话:(010)60413297 60413298 60413299 
   
 
    
    传真电话:(010)60411961 
   
 
    
    学院网址:www.gengdan.cn 
   
 
    
    第八章 附则 
   
 
    
   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,以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。 
   
 
    
    第二十四条 
    本章程由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。 
   
 
    
    第二十五条 
   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。